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使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和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脱颖而出,切实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预算的通知》(吉财教[2012]160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为3万元;硕士研究生为2万元。
二、申报范围
国家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在校研究生,在入学满一年后均可申报。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较大,在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未按学校要求履行注册手续者;
(2)课程考核一次性未通过者;
(3)中期考核成绩未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者;
(4)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5)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6)在科学研究中造成重大事故者;
(7)有参加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者;
(8)导师未推荐者。
四、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修订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监督工作;裁决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的申诉。
2、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和初评工作。
五、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
(1)学校根据国家分配的名额,按学生所在院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人数进行分配。
(2)在名额分配中,硕士研究生名额分为初审评定名额和初审推荐名额两类,博士研究生只有初审推荐名额。
(3)博士研究生初审推荐名额是国家下拨名额的200%。
(4)硕士研究生初审评定名额是国家下拨名额的70%;初审推荐名额是国家下拨名额的80%。
2、个人申请
由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表格,并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3、学院初评
(1)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学院的评审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研究生进行评审。
(2)各学院依据学校分配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审评定名额直接评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各学院依据学校分配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初审推荐名额进行推荐,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4)初评结果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按要求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4、学校评审
(1)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博士研究生初审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择优评选并确定我校享受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人选。
(2)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硕士研究生初审评定人选进行审定,对硕士研究生初审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我校享受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人选。
(3)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申诉处理
如果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纪律监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六、奖金发放
1、 学校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 学校按照规定将国家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七、附则
1、 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审细则,报学校备案。
2、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9日起实施。